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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法律效力

占有的法律效力:

首先,占有是法律保護的事實狀態。占有不是壹種權利,而是壹種事實狀態。這種事實狀態是對事物的壹種實際控制。物權法規定了它,並以法律保護這種事實狀態,使其具有準物權的性質。

第二,占有的對象僅限於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占有的對象僅限於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但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物並不壹定是獨立的物,獨特的物的壹部分也可以被占有。

第三,占有是對物的事實上的控制。這種管道主導力,意味著對事物有實際的控制力和主導權。空間、時間和規律的結合才是判斷實際領導的標準。空間上的組合表明特定的對象處於特定的人的控制之下,時間上的組合需要這種控制有壹定的連續性。法律上的結合強調控制的有效性,而不是直接控制。

擴大信息以穩定財產占有關系,從而維護物的秩序和社會安寧,法律給予占有相當於權利的保護。物權法中的保護和債權法中的保護是分的。後者由《債權法》規範,不在本文討論範圍。物權法保護的方式有兩種:占有人的自助權和占有人的物權請求權。

占有人的自助權是為了確保現有的事實上的權力,以維護社會穩定,並不違反禁止私力救濟的原則。消極方面是指占有權和抗辯權,積極方面是指取回占有權,統稱為自我救濟權。自衛權是指占有人可以針對奪取或阻止其占有的行為進行自衛。

可見是壹種自救式的解脫。就行使抗辯權的主體而言,是指直接占有人或輔助占有人,但不包括間接占有人;就構成要件而言,必須以占有為本質要件。

自力權是貫徹占有保護的目的,在被動賦予占有人自我救濟權的基礎上,進壹步賦予侵權人取回占有的積極權力。根據立法,被查封的財產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區分的。例如,我國臺灣省《民法》第960條第2項規定:占有物為不動產的,占有人可以在扣押後立即將加害人移走並取回,占有物為動產的,占有人可以當場向加害人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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