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逾期交房,開發商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1.發包人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買受人可以發出書面提醒,與開發商約定合同的最終履行期限,要求開發商盡快履行合同;買受人超過3個月可以行使解除通知權,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相應的違約賠償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購房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1.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大致有兩種。壹種是根據逾期天數約定萬分之幾的固定比例,在計算逾期付款和交付的違約金時采用;
2.另壹種是約定壹個固定的百分比來計算違約金的數額。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壹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出賣人和買受人應當約定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訂立補充協議或者由出賣人出具書面承諾,確定出賣人的違約責任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如果賣方逾期不交房,要註意及時維權,追究賣方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