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考試實行統壹大綱、統壹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
第八條電氣專業委員會負責起草電氣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和管理考試題庫,組織閱卷和評分,提出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
第九條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
第十條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執業條件的中國人民和公民,均可申請參加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十壹條通過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考試的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事部、建設部統壹印制。
第三章註釋
第十二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管理委員會向電氣專業委員會提交註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電氣專業委員會向獲得註冊的申請人頒發由建設部統壹制作、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電氣專業委員會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註冊後,可以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執業。
電氣專業委員會應將核準註冊的註冊電氣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重新註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