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數量:全市法院1.066人,其中中央政法部門1.033人,地方事業單位27人(長沙縣法院),林業部門6人(瀏陽市法院)。
實際人數:工作人員1154人,其中幹部1105人,工人49人。
文化水平:研究生465,438+0,大學畢業生466,大專畢業生556,中專畢業生965,438+0。
人員職稱:司法職稱799人,非司法職稱355人。
政治面貌:黨員820人,黨員132人,民主黨派和群眾黨員202人。
年齡結構:30歲以下199,31至50歲以下877,51歲以上78。
長沙中院現有工作人員206人,下設20個職能部門:辦公室、政治部(含組織幹部部、法官管理部、教育培訓部)、立案壹庭、立案二庭、刑事二庭、人民壹庭、人民二庭、人民三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另列不列)、研究室。
目前,長沙市法院實際有22個人民法庭。長沙縣法院設立了經濟開發區、跳馬、北山、榔梨、黃花、江北、祿口、福臨八個人民法庭。
瀏陽市法院下設顏夕、大姚、鎮頭、北盛、沙市五個人民法庭。
寧鄉縣法院設黃材、流沙河、雙福鋪、協樂橋、花明樓五個人民法庭。(壹)依法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依法管轄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由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六)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七)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行使指定管轄。
(八)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九)依法執行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
(十)依法應當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外國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
(十壹)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理賠償案件。
(十三)調查研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審判工作中的適用,對審判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四)指導全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執行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鑒定人等工作人員,協助主管部門組織設立管理人民法院機構編制的機構。
(十五)領導全市法院的監督工作。
(十六)規劃和指導全市人民法院的計劃、財務和裝備工作。
(十七)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在業務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十八)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十九)承辦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承擔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