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民族的希望。因此,現行法律法規對未成年人保護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保護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制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在社會保護方面,經營者銷售給未成年人的藥品和食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管制刀具等有害物品。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履行的行為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其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未成年人年滿八周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可以獨立進行純益的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適應的法律行為。未成年人的其他行為不得獨立實施,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或者經其代理人事先同意後實施。否則,其實施的有效性有待確定。如果法定代表人事後認可,該行為有效。法定代表人事後拒絕追認的,該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生產、銷售食品、藥品、玩具、用具、遊樂設備和供未成年人使用的遊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註意事項,無註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條禁止供應、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嚴重傷害的器具。經營者難以確定購買者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九條* *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條* *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限制了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的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