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與工人同等工作條件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現就退休年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1989年9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且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可按國務院文件規定參加普調工資,即在本人現行崗位工資標準基礎上增加壹級工資。
2.上述人員工資調整後,原則上不再按《國務院關於解決工資突出問題的文件》的規定執行。對其中壹部分因工作需要留用,經組織批準繼續工作,工資待遇低,矛盾突出的,可以采取措施個別解決。經現幹部管理權限審批後,可以參與解決突出的工資問題,但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控制,並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理。
3、各類人員退休年齡的限制,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批準國務院安置老弱病殘幹部暫行辦法的決議。
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因公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