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摻雜使假、假冒偽劣商品、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三)銷售“等外品”、“殘次品”、“不合格品”等商品。
謊稱是真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五)銷售者采用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和實物樣品等手段。
產品;
(六)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七)利用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八)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
(九)利用廣播、電影、電影、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壹)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消費者應當按照下列法律規定維護自己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由消費者購買。
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費用增加壹倍。這個品牌店應該受到以下法律條款的處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七)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八)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