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所得稅法列舉了11個項目的應納稅個人所得,其中第壹項和第十項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
2.壹些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征稅。這些項目包括:
①獨生子女補貼;
(2)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不計入基本工資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副食補貼總額;
③育兒補貼;
(4)差旅補助和誤餐補助。
3.出租汽車經營單位以自行車承包或租賃方式經營出租汽車駕駛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經營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4.自2004年6月20日起,在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為營銷業績突出的員工組織旅遊活動。,以及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和有價證券等。)對個人通過免除差旅費和差旅費的,應按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當期工資薪金收入。
5.個人在公司(含關聯公司)任職並兼任董事、監事的,董事費、監事費應與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統壹繳納個人所得稅。
6.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因中獎、中獎、彩票中獎等偶然性質取得的所得。
擴展數據:
1.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因中獎、中獎、彩票中獎等偶然性質取得的所得。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個人偶然所得稅。
2.稅費計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各項所得的數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偶然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所得×20%。
來源:百度百科: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