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人口”系指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弱勢地位,或通過給予或接受報酬或好處以獲得對另壹人有控制權的人的同意,以剝削為目的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剝削至少應包括利用他人賣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無論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是否同意,也無論人口販運的實施者是否參與了第壹款所界定的人口販運方式,都不應排除適用前壹款。在招募、運送、轉移、藏匿、接收過程中,被剝削的個人是兒童,即使不涉及第壹款規定的方式,仍應視為18周歲以下的被拐賣兒童。
相關法律: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
不嚴重的,判死刑,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被拐賣的。
婦女被賣給他人強迫賣淫;
(五)以銷售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手段的。
綁架婦女和兒童;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的。
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
(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誘拐、綁架、
買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