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執政31年,先後進行了6次大規模的反腐運動,共擊斃貪官1.5萬人,但貪官的情況始終沒有徹底消除。
朱元璋用殘酷的法律嚴懲貪官汙吏。他要求對貪汙620兩白銀以上的官員槍斃。只要是腐敗,不管涉及到誰,他們絕對不會心軟。
後來,朱元璋升級了更加殘酷的刑法來對付貪官,用“剝草”、挑筋、斷指、斷腿、削膝等嚴酷的刑罰。明朝的法律是“過失殺人罪要從輕處罰,但重罪要從重處罰”,所以可想而知,貪汙受賄壹旦被朱元璋定罪,結局會有多淒慘。
其中最著名的是明初四大要案之壹的郭桓案。明朝洪武十八年(1385),財政部侍郎郭桓等人與各省市官員合謀盜賣官糧,後被他人舉報。因為涉案金額巨大,朱元璋處決了大約6名侍郎。為了更好地追殺和牽連全國各地的大地主,無數人遭受了財產的崩潰。大地主對此事深惡痛絕,朱元璋為了更好地平息他們的怨恨,將吳用等人處死。
朱元璋執政31年,在處理腐敗問題上,信心大,幅度強,措施精準。他依次進行了六次大規模的反腐運動,共擊斃貪官654380+05萬。這樣雷霆萬鈞的方式,確實是歷代其他皇帝所不知道的,同時也起到了明顯的震懾作用。但是,直到朱元璋去世,貪官汙吏的情況還沒有完全消除,朱元璋晚年才出來說“朝政如是,朝政如是;屍體不動人為因素跟隨著腳後跟,越嚴重越犯。
朱元璋雖然以重刑懲治貪腐,卻忽略了三個問題,導致貪官屢禁不止。
第壹,朱元璋高估了官員的人性。朱元璋覺得壹個官員要治理國家利益,要尊重忠恕的傳統儒家經典,“勤儉持家,修身養性”,但沒有遇到過知識分子而做官的人也有貪欲,單純以清廉為己任,沒有充分考慮官員為官的實際要求。
第二,朱元璋給官員的工資不高。以海瑞為例。海瑞做縣官的時候,要自己種菜,所以家裏基本上吃不到肉,女兒因為生活水平和生病早死了。朱元璋制定的俸祿標準,從明朝壹直沿用到清朝。如果按照這個標準,明朝官員真的很難活,腐敗嚴重。清朝康熙年間,官員借財庫,造成財政窘迫。這都源於朱元璋的俸祿管理制度,實在不足。壹些官員已經到了沒有貪婪就無法生存的地步。
第三,朱元璋只關心殺戮,沒有其他配套措施。對於貪官汙吏,朱元璋處理得很嚴厲,就是斬首。這只是起到了威懾作用,但沒有預防,沒有文化教育,沒有真正掌握官員的要求,官員權力過大,卻沒有合理的相互制約和監督的制度,這就為腐敗樹立了壹個標準,而這壹切都不是簡單的屠殺就能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