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可以主動揭發、檢舉、制止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經調查核實的,看守所所長可以提出提前解除羈押的建議,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後執行,並填寫提前解除羈押決定書。
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二、有下列行為之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強行進入會場;
(二)違反規定,在場館內燃放煙花爆竹或其他物品;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橫幅等物品;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其他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拘留設施條例
第十九條看守所發現在押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建議羈押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羈押的決定:
1,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2.重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