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判決根據其解決的訴訟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給付判決是確定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命令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壹定義務的判決。給付判決的特點是使壹方當事人負有實體義務。如果義務方不履行義務,權利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確認判決是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的判決。例如,確定雙方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收養關系的判決;變更判決是改變當事人之間原有法律關系的判決,如準予離婚的判決。
2.民事判決可分為完整判決和解決案件中全部或部分爭議的判決。所有判決都是在所有案件審理完畢後,對當事人之間的所有糾紛依法作出的判決。判決,也稱部分判決,是指對案件中的部分爭議作出的判決。在壹些民事案件中,有些事實和權利義務關系是相對獨立的。當這些事實查明後,就可以先作出判斷。部分判決先解決部分糾紛,有助於加快整個訴訟進程。
3.民事判決根據當事人是否出庭分為對立判決和缺席判決。在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庭後作出的判決,稱為當面判決。缺席判決是壹方當事人拒絕出席法庭審理而作出的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原告成為反訴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決。
4.民事判決按其案件的審判程序可分為壹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地方各級法院適用第壹審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後,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判決為壹審判決。中級以上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作出的判決為二審判決。在中國,二審原則是終局的,所以二審的判決也叫終審。再審判決是原審法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後作出的判決。
5.民事判決從解決案件的結果來看,可以分為積極判決和消極判決。肯定性判決是允許原告主張的判決,即原告勝訴的判決。消極判決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即原告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