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區物業作為公共區域的管理者,為了維護小區秩序,有權限制外來車輛進出小區,是合法的;
2.如果車輛為小區業主所有,物業不得阻止其進入小區,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懷疑抓行為的有效條件是什麽?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利益、社會公德;
4.表格符合法律要求。
小區裏什麽事都是業主說了算。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5、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6、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7、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8.改變* * *的部分用途或者利用* * *的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9.與* * *所有權和* * *經營權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小區不讓租戶的車進合法嗎?
小區不允許租戶的車合法進入。按照規定,小區道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任何人和單位不得在道路上停放車輛。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根據小區停車位的情況,小區停車位首先要保證業主的停車需求,物業管理公司不能擅自隨意控制停車位,限制業主停車。如果物業違反這個規定,不讓業主的車輛進入小區,物業公司的行為就侵犯了業主的權利。
綜上所述,小區物業作為公共區域的管理者,為了維護小區秩序,有權限制外來車輛進出小區;但車輛為小區業主所有的,物業不得阻止其進入小區。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救援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和管理協議的,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