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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機構是做什麽的?

招標機構的責任包括以下內容:

1.招聘壹定數量的具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

2.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

3.與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4.其他職責。

招標機構的服務如下:

1.編制招標文件是招標代理機構最重要的工作之壹,招標代理機構還負責相關的澄清和修改。

2、編制標底、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機構只有受招標人委托並具備相應資質,才能編制相關文件。

3.組織資格預審、踏勘、開標和評標。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過程控制,有組織權,但無評審權。

4.協助校準和合同簽署。招標機構負責協助確定中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人發出中標結果通知書。招標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163條

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171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172條

如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代理行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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