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招標文件不規範,設置高門檻或主觀條件
出於地區、部門和企業自身的利益考慮,發標單位往往會在招標文件中設置較高的門檻或使之量身定做。通過這些不合理的條件,把很多投標人擋在了門外。
(二)項目評估不規範
評標是招標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壹個階段。評標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決定了整個招標活動是否公平、公正。評標的質量決定了能否從眾多投標競爭對手中選出最符合招標項目要求的中標人。
(三)串通投標
串通投標是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活動中的壹個嚴重問題,嚴重幹擾了公平競爭的招投標市場秩序,助長了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給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管理帶來了極大的隱患。在招標實踐中,主要存在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擡高或壓低工程造價以求中標,或者投標人與投標人相互串通通過投標人獲取標底價格或競爭對手的相關信息,投標人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串通投標事項排擠競爭對手或損害投標人利益的現象依然存在。
(四)假借資質將工程掛靠分包的
雖然法律明確規定掛靠、轉包違法,但實踐中掛靠、轉包行為層出不窮,且越來越隱蔽。其中最隱蔽的壹種做法就是以此為借口訂立內部合同,這實際上是壹種掛靠和轉包行為。很多施工企業為了規避法律風險,長期與關聯人、分包商簽訂用工合同,工程的所有權利義務都由實際施工方承擔,包括人員組織、施工機械租賃購買、資金籌措甚至承包工程,隱蔽性極強。由於無法核實是否掛靠或轉包,目前雇主普遍采取的做法是提高資質等級以盡可能規避風險,這進壹步導致資質高消費的泛濫,導致資質低的企業業務不足,被迫掛靠資質更高的建築企業承接工程,嚴重擾亂了建築行業秩序。
(5)招標代理不規範。
招標代理機構部分員工來自其他行業,技術能力和專業水平差異較大。招標代理機構整體素質不高,執業過程中存在不專業、不規範的行為。通過筆者近幾年的審計實踐發現,不規範的招標代理主要表現為:代理人業務不熟悉,工作不到位,對招標項目研究不細致,對項目信息研究不深入,也無法根據項目特點運用專業知識向招標人提供投標建議;有的機構沒有合格的專職人員從事招標工作,在工程建設、材料設備采購、服務招標文件中不能很好地體現招標內容的特點,格式和內容“千篇壹律”,壹套壹套出現;壹些招標代理機構不具備編制招標控制價的能力,臨時“組隊”,水平較低,甚至使用非專業從業人員編制招標控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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