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法定條件是:
1.壹定是犯了非法行為。違法事實已經客觀存在。
2、違法行為屬於違反行政法規範的性質,行政處罰只能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
3.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是負有責任的行政相對人;
4、應依法懲處。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罰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行政處罰。
根據處罰的輕重,行政處罰決定有三種不同的程序:
簡易程序: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給予50元以下行政處罰,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壹般程序:除簡易程序外的其他處罰,行政機關必須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聽證程序: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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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
國家推動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