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爛尾,不僅住不上房子,還有壹筆巨額住房貸款沒還,怎麽辦?日前,九拍新聞從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壹起購房者與金融機構關於不良貸款糾紛案。本案中,法院判決買方無需再次承擔剩余貸款。
購買爛尾樓後,壹審判決再次償還房貸。2014上海的徐先生在嘉興某新樓買房,按揭貸款392萬余元。徐先生支付首付款後,金融機構將貸款發放給房產中介,後期開發商因資產問題無法按時交房,導致新樓盤爛尾樓。
2065438+2008房產中介向法院提交了破產清算申請。破產管理人調查後發現,涉案房產的爛尾工程不符合交付規範,隨後書面通知徐先生解除其與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的房產買賣合同。
日後,徐先生因無法再取得房屋產權,停止向網銀支付月供。2020年,貸款金融機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徐先生再次支付剩余借款。
壹審法院認為,《個人住房貸款及擔保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貸款分配後,借款人或抵押人與房屋的出賣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的有關該房地產的質量、價格、權屬、標準或其他事項的壹切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貸款人有權選擇重新執行合同約定的全部或部分貸款或約定借款人提前還款”。故宣判許先生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個人住房貸款及擔保合同》解除,許先生償還所欠金融機構貸款費用及貸款利息(含滯納金)共計220余萬元。
壹審判決後,徐先生不服氣,提到起訴。二審法院認為,剩下的貸款應該由房產中介承擔。嘉興中院二審認為,本案的焦點在於,徐先生應當承擔擔保合同解除後剩余借款的償還義務。
其訴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消滅的,商住樓貸款擔保合同也隨之消滅,出賣人應當將私自收取的購房貸款、購房款的費用及貸款利息分別返還給貸款擔保人和購房人。
本案中,房產中介因破產清算程序無法將房屋交付給徐先生,導致房產買賣合同終止。徐先生認為,已經足以消除購房貸款和擔保合同,房產中介應當承擔償還剩余貸款的義務。
對於《個人住房貸款及擔保合同》第三十八條的約定,二審法院認為,該條款是金融機構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內容格式條款項,其中排除在最高法解釋之外的內容加重了徐先生的義務,該條款對徐先生不具有約束力。
最終,嘉興中院二審裁定,銀行明確提出的徐先生償還剩余借款並支付貸款利息的要求不能成立,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