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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的關系

知識產權法是指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征非常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範,也有公法規範。既有實體規範,也有程序規範。但是,就法律部門的歸屬而言,知識產權法仍然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1)民法典指導和支持知識產權法。

1.首先,民法典可以為知識產權法提供理論背景和制度基礎。知識產權法的民事適用以民法為基礎。雖然知識產權有自己獨特的理念和體系,在法律調整和具體適用上有很強的自洽性,但不可能完全實現自足,仍應受到民法基本精神和原則的指導和指引。特別是“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司法機關在民事司法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適用於知識產權法。

2.其次,民法具有補充適用價值。在不違背知識產權立法政策的情況下,可以援引民法制度補充知識產權法的適用。比如民法的規定可以適用於知識產權法沒有規定的民事責任方式。如果濫用知識產權構成侵權,通常不再是侵犯知識產權,可以適用侵權責任的壹般規定。

(2)民法典與知識產權法的適用邊界。

1.首先,知識產權是權利與公有領域平衡的產物。知識產權的另壹面是公共領域、公共空間或公共利益(本文統稱為公共領域)。知識產權是權利與公有領域劃界的產物和結果,而在知識產權與公有領域的關系中,知識產權是例外,公有領域是原則。在壹定條件下或壹定期限內授予知識產權,是為了實現鼓勵創新等政策目標。壹般情況下,權利類型合法,侵權類型趨於合法,目的是劃定知識產權與公有領域的邊界,為創新和競爭的自由留出足夠的空間。因此,知識產權的創造充分體現了公共政策。例如,《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專利司法解釋二》)的起草指導思想之壹就是“堅持利益平衡原則”,即“明確專利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法律界限,既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 而且避免專利權的不當擴張,防止創新空間被壓縮,損害公眾和他人的利益。

2.其次,各類知識產權的具體界定通常有相應的彈性空間。商標近似與產品近似、等同侵權、作品實質近似等侵權判斷標準在具體界定或解釋上有相應的靈活空間,也具有較強的政策選擇和自由裁量權。在具體應用中,還需要遵循鼓勵創新等政策目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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