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明確了家庭教育責任主體。
法律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有家庭教育的責任。“如果兒子不教,父親就犯了錯誤。”這種傳統觀念將來會上升到法律層面。在法律責任中,除了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法律後果外,還規定:
公安、法制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對其監護人進行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和指導。
作為父母,如果沒有教育好孩子,將來壹定會被“追究責任”的!
第二,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和支持。
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而且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家庭教育,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合作教育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職能作用,建立聯動機制,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壹代工作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為家庭教育提供社會支持。
上述規定為全社會關註家庭、家庭教育和家風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第三,實施“雙減”,關註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為響應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和校外培訓負擔的“雙減輕”要求,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與家庭的溝通渠道,促進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鍛煉的時間,避免增加未成年人的學習負擔,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