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於退還物業保修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建設局、杭州市房管局:
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管理辦法》(浙〔2007〕1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物業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退還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保修退款的壹般程序
(壹)建設單位可以在物業區域首套房交付使用滿8年後的前三個月內,持首套房交付使用證明等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出保修金退還申請。
(二)保修管理機構應當在第壹套房屋交付使用滿8年前壹個月內,在相關物業小區公示應當退還的事項,為期壹個月。
(三)公示期內,業主、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保修相關事項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異議應說明不予退還質保金的原因、異議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等。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無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後出具無異議的書面證明。
(四)保修金管理機構在公示期內未收到書面異議或者異議內容與物業保修無直接關系的,應當自保修金儲存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將保修金退還申請的建設單位。
二、保修退款異議處理
保修金管理機構在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且異議內容與物業保修直接相關的,建設單位和異議人應當通過協商、訴訟、仲裁和* * *委托第三方鑒定等方式解決異議。
建設單位提交材料證明其有下列異議之壹的,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建設單位提交證明材料時保修金存儲期限未屆滿的,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自保修金存儲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將保修金退還建設單位:
(1)反對者書面同意撤回反對`;
(二)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對異議涉及的物業保修相關事項已作出認定和處理的生效法律文書;
(三)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已對異議所涉及的物業保修相關事項出具結論;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修退款的特殊情況
物業區域內所有房屋滅失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滅失發生後,持相關滅失證明向保修金管理機構申請退還保修金。保修金管理機構核實確認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
保修金儲存期內,建設單位已註銷,相關主體已履行保修義務但未辦理物業保修金變更手續的。物業保修金退還的具體辦法由當地物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四。保修基金的利息
保修金存儲期間,每年結息壹次,當年存入、使用或退還的部分按同期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其余部分按當年6月65438+10月1日壹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
本通知自2017年2月65438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