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協議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
2.借的是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
3.貸款用途為借款人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
4.離婚時,貸款按協議約定的方式辦理。符合上述條件的,應認定為普通債權債務關系,離婚後另壹方仍可主張返還該款項。
壹、關於* * *與債務承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因* * *共同生活或者因履行撫養、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壹債務,應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益不用於* * *所發生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而且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壹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等財產已經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借款購買該財產所發生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離婚借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借據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規定,夫妻可以訂立借款協議,使夫妻壹方將其財產借給壹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這種雙方約定處分夫妻財產的行為,可以按照離婚時的借款協議辦理,所以借條有效,債權人可以憑借條起訴對方還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