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受遺贈人之間的協議,約定受遺贈人對受遺贈人承擔扶養、撫養和安葬義務,受遺贈人死亡後,受遺贈人的財產轉移給受遺贈人。遺贈扶養協議是壹種平等、補償和相互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壹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制度的新發展。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不能實際履行扶養義務的老年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的生活。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要註意以下幾點: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受撫養人可以與公民或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內容應明確規定遺贈和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贍養人承擔公民生、養、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權;公民應該把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交給他們的支持者。被贍養人或者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終止的,不能享有受遺贈權,其支付的贍養費用壹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使協議終止的,應當償還被扶養人或者集體組織支付的扶養費。遺贈的內容應當載明受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地點,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支持的內容應明確提供支持的具體內容、方式和期限。
遺囑是指壹個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理其遺產或其他事務的法律行為,在創建人死亡時生效。
在繼承糾紛中,壹些遺囑被法院認定無效。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老人不了解立遺囑的形式和相關的法律要求,最終導致沒有法律效力,老人的意願無法實現。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遺囑行為能力,不能立遺囑。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由立遺囑人本人作出,不能由他人代表。如果是代書遺囑,也必須是本人簽名。
緊急情況下只能采用口頭形式,需要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特別留置,又稱“特別財產”、“義務留置”、“保留留置”、“義務留置”。是指被繼承人依法必須留給繼承人的、不能自由處分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