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費用。這個費用是用來補償投資了土地的人的,是對他們土地投資損失的補償。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投資的,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對受讓方給予補償。2.是安置費。這筆費用應當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損失的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征收後,村集體拿出同壹塊土地供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包的,可以向村集體支付補償費。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征收,村集體對其進行安置並為其安排工作的,這部分費用應當支付給安置該村民的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選擇不接受安置或者另行安排承包地,但堅持補償。
3.就是土地補償費。這筆費用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有權損失的補償,應當補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都有權獲得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2.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綜上所述,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征地補償,承包人可以獲得的征地補償主要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安置補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3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第338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