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原告在起訴時既起訴了肇事者,又起訴了保險公司,則可以列為* * *共同被告。侵權賠償和保險賠償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不是同壹個訴訟,應該分別處理。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31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對保險金有直接請求權,且該請求權合法,從訴訟合並的角度可以歸為* * *類。2.起訴時,原告只起訴過錯方的,應當向原告說明,由原告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險公司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經解釋未予補充,保險公司不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雖然保險公司不是事故的責任人,但根據《保險法》第五十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交強險條例》第31條的規定,保險公司作為賠償主體,與案件的判決有直接利害關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不利於其的判決,剝奪其合法的訴訟權利。而且強制保險的“先賠”原則是法定原則,保險公司應該先賠付受害人,在保險公司賠償範圍確定後才能判斷當事人的責任。因此,應增加保險公司作為當事人。關於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索賠依據是侵權法律關系。保險公司對本案的訴訟標的(即侵權行為)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對受害人負有先行賠付的義務,而這種賠付義務源於保險公司與加害人之間保險合同的訂立。因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案件中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往往是依附於行為人的,所以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應該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前所述,保險公司是共同被告,此處省略。例外情況。實踐中,尤其是涉及外地車輛的交通事故,交警事故認定書中保險公司的信息只是保險單號,法院無法查到保險公司的具體信息。從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率來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對侵權法律關系進行審查,而根據《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對加害人進行賠償,因此法院可以無權限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3.起訴時,如果原告只起訴保險公司,由於保險公司的責任範圍應當根據事故發生方的責任來確定,而且保險公司的責任範圍與事故發生方也有利害關系,法院應當向原告說明事故發生方是* * *與被告或者第三人共同參加訴訟,或者事故發生方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