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
1,酒駕,被公安機關約束醒酒。被吊銷駕駛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
2.酒後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其酒醒。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允許駕駛營運車輛。
3.飲酒後、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照,終身不得再考駕照。
二、相關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統壹實施,依法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眾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機動車,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道路和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 .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
(三)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駛的;
(四)駕駛客運機動車的;
(五)有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構成妨害公務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被告人醉酒情況、是否已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公安機關應當記錄扣押過程、呼氣酒精含量檢測、血液采樣等情況。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時;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的證言。
6.血液酒精含量檢測鑒定意見是認定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通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達到本意見第壹條規定的醉酒標準,並在采血前逃逸的,可以將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抽血前再次飲酒,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壹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視為醉酒。
7.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因為當司機酒後駕駛車輛時,不僅會影響司機的控制,還會影響司機的判斷,所以酒駕也會導致交通事故。酒駕後,交警部門會先對當事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進行檢測,然後在隨後的壹段時間內吊銷其駕駛證,並規定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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