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依法批準,由被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批準機關、批準文號、被征收土地的用途、範圍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 農業人員的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應當在被征收土地的鄉(鎮)或者村公布。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公告,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補償標準的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會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征地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征用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
(壹)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
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超越征地審批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