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酒消費稅稅率為從價定率的20%,特定數量的定率為每500g 0.5元;
2.消費稅是增值稅的配套稅種。它是適應以增值稅為普遍調節稅,生產經營環節普遍征收,消費稅為特殊調節稅為輔,部分消費品(煙、酒、化妝品、豪車等)的選擇而設立的流轉稅新稅種。)和實行交叉征稅的雙層調節機制。
白酒消費稅計算的幾種特殊情況:
1.委托加工產品: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征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計算納稅。委托加工回收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可以抵扣,但糧食白酒不在可以抵扣的應稅消費品之列。計稅價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固定稅率)/(1-比例稅率)為復合計稅方法的組成部分。
2.進口貨物:進口酒類應稅消費品按照復合計稅方法,由應稅價值=(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稅率)/(1-消費稅稅率)組成。
3.核定計稅價格: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定其計稅價格。
綜上所述,白酒是壹種特色商品,在計算消費稅定額時采用復合征收的方法。
法律依據:
《白酒計稅價格最低消費稅管理辦法》第八條。
白酒消費稅的最低核定稅額標準如下:
(壹)白酒生產企業生產的白酒應稅價值消費稅超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最低消費稅應稅價值。
(二)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的,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和利潤水平,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的幅度內確定最低消費稅計稅價格。其中,生產規模大、利潤水平高的企業,需要核定應稅價值白酒的最低消費稅。稅務機關原則上應選擇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60%至70%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