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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壹條為了規範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存儲和加工,並提供給信息使用者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的為金融活動提供服務、識別和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礎信息、貸款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於上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

第四條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機構的許可;從事企業信用信息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信用信息機構備案;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信用評級機構備案。

第五條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征信業務合法資格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

第六條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丟失、損毀和濫用,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境內個人或者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以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信息的業務及相關活動。規範的對象主要是征信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公布企業和個人的信息。比如,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公布納稅人欠稅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公布對違法者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宣布被執行人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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