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主要實行地域管轄,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此外,企業與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不在同壹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的,由職工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中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在中國境內履行,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受理。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員工的實際工作場所;且用人單位註冊地為用人單位註冊地。用人單位未註冊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管轄。幾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聘任和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