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
1,非法侵害現實。正當防衛的原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
2.非法侵權還在繼續。
3.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和防衛意誌。
4.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權人本人。
5.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的、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二、自衛的意義
1.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其主要意義在於保護公眾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威懾犯罪分子不敢輕舉妄動。
2.可以說,正當防衛不僅是免除正當防衛行為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也是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的法律武器。
3.特別是在現行刑法中,對正當防衛的規定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適當放寬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除了原則上規定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外,還對特定情況下的正當防衛作了特別規定,有利於公民大膽運用正當防衛的法律武器與不法侵害作鬥爭。
第三,註意自衛的情況
(1)財產犯罪特例:當場發現並同時追緝的侵犯財產犯罪,持續到不法侵害人將已取得的財產藏匿於安全地點為止;在此期間,追蹤者可以使用武力追回財源,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比如,搶劫犯使用暴力劫取財物後,雖然搶劫罪已經既遂,但當場對搶劫犯進行暴力反擊以奪回財物,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2)自然意義上的行為已經結束,但法益處於緊急危險之中,可以正當防衛。比如安裝了定時炸彈的人,可以適當防衛,以迫使他們說出炸彈的確切位置,或者解除炸彈裝置。
(3)在持續的不法侵害過程中,即使表面上不法侵害已經停止了壹定時間,但總體上看,在侵害正在進行時,仍然可以正當防衛。比如甲、乙、丙三方要輪奸壹名女子丁。甲方實施奸淫後,因害怕被他人發現,將丁強行帶至他處,以繼續實施侵犯行為。在甲方等人將丁帶往他處期間,丁和第三人可以正當防衛。本案中,雖然強奸“通奸”的目的行為暫時中止,但“暴力”的手段行為仍在繼續,丁或第三人可以正當防衛。
(4)只要是客觀上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無論行為人事先是否有預見,也無論行為人事先是否有防衛準備,都可以正當防衛。
(5)防衛裝置:設置防衛裝置後,遇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未超過必要限度時,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