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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拍賣公司的收費標準

法律分析:

(壹)委托人傭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1,傭金比例

拍賣任何物品和公共財產收取不同比例的傭金;

(1)委托人與拍賣人之前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

(2)委托人與拍賣人沒有約定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

(3)壹般藝術品拍賣傭金率為10%(國際慣例)。

2.傭金支付方式

(1)預付方式:委托拍賣合同簽訂後,委托人在約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付款。

(2)扣除方式:拍賣人在委托人完成交易後,向委托人付款時,扣除成交價款。

3.傭金支付的期限

(1)預付方式:委托人在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付款。

(2)扣除方式:拍賣完成後,拍賣人直接從成交價中扣除。

(2)買方傭金支付的比例和方式。

1,傭金比例

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成交價5%的傭金。按照國際慣例,藝術品拍賣傭金率壹般為10%。

2.傭金支付方式

拍賣完成後,拍賣人直接從買受人支付的拍賣保證金中扣除。

拍賣傭金和公證費標準拍賣傭金應當逐級收取。資產拍賣底價低於654.38+0萬元的,按成交價的654.38+0%支付拍賣傭金;底價為654.38+0002萬元的,按成交價的0.5%支付拍賣傭金;底價超過200萬元的,按0.2%支付拍賣傭金。

(三)拍賣估價費

委托人評估拍賣底價有困難,委托拍賣行評估的,應當支付鑒定評估費。

四)拍賣保管費

拍賣標的在正式拍出前已交由拍賣行保管,委托人應支付保管費。另外,公告、通知當事人、公證等費用。應當作為拍賣活動的必要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五十六條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比例。委托人、買受人和拍賣人未約定傭金比例,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傭金收取比例應根據與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拍賣費用。

第五十七條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傭金收取比例應根據與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失敗的,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衍生問題:

拍賣人違反拍賣法的法律責任

拍賣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擅自設立拍賣企業或從事拍賣活動;

2.是在拍賣中,我知道拍品有瑕疵,沒有說明;

3.拍賣人及工作人員非法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代為競買的;

4.是拍賣人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違規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5.違反規定比例收取傭金。

拍賣人從事上述行為,給委托人、競買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依法承擔責任。對於第壹、三、五項行為,法律規定要處以壹定比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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