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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錯了可以撤回嗎?

壹、提交的與事實不符的證據可以撤回嗎?

由於證據本身的缺陷,不能證明案件事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回證據的,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可以準許撤回。分析:1。由於證據本身的缺陷,不能證明案件事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回證據的,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可以準許撤回。2.如果證據本身符合證據的形式要求,並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允許對方當事人撤回證據。證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利益的,經法院審查,即使對方當事人同意,也不得允許申請人撤回。3.申請撤回證據的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引用的證據是在脅迫下或者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取得的,與事實不符的,法院應當準許其撤回證據。

第二,民事訴訟是否可以因證據不足撤訴?

原告證據不足的,可以撤訴,收集進壹步證據重新起訴。不同意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原告敗訴,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收集證據後,認為證據充分,可以再次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訴人民法院提出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訴訟權利的具體表現,需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2.原告申請撤訴的目的必須合法、正當。根據懲罰原則的要求,對當事人的懲罰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才能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訴也必須基於公正合法。為此,原告申請撤訴,自然不會產生撤訴的效力,而需要由被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準許原告撤訴。

3.原告申請撤訴時,必須表示真實意思。所謂基於自己真實情況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由原告自願提出,而不是被動或違背自己的意誌。因此,任何人(包括法官)都不能強迫或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能說服或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至遲應當在被訴人民法院宣布判決前提出。無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都應該如此。這樣既能使原告有充分的時間考慮並認真及時地實施撤訴,又能避免判決宣判後,被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為判決壹旦宣布,即使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也不能隨意撤銷。

被訴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撤訴申請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重點是原告申請撤訴的目的是否正當合法)。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上述全部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原告撤訴;經審查,認為申請所要求的條件不充分,特別是撤回起訴會導致逃避法律追究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裁定不準原告撤回起訴。

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出現民事訴訟撤訴的情況,必須是基於原告的真實意願,必須是在宣判前提出,與證據不足關系不大。如果證據不足,壹般法院會直接駁回申請,更多的撤訴理由可能是雙方協商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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