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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合法性是指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要求。有以下內容:

1,證據主體合法;

2.取證的程序和方法合法;

3.證據形式合法;

4.程序是合法的。

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書證:包括書面文件、印章、票據、發票、合同等書面證據;

2.物證:包括犯罪現場的痕跡、物品等物證;

3.視聽資料:包括音頻、視頻、照片等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即當事人或非當事人提供的口頭證言;

5.評估意見:包括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和專家意見。

證據不足的案件包括:

1.無法提供書面證據:在法律訴訟中,書面證據通常被認為是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之壹。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書面證據,會影響其舉證能力和勝訴幾率;

2.證據不全:證據不全是指缺乏關鍵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全部或部分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往往需要當事人補充或提供更充分的證據;

3.證據不可信:當證據材料不真實、不準確或與實際情況不符時,往往不能證明事實。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對證據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和分析,以確定證據是否可信;

4.證據違法:超出法律規定的證據範圍和要求的證據,或者以非法、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在法律訴訟中使用。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需要尋求其他證據來證明事實。

綜上所述,證據是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材料和信息,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是訴訟的基礎。法院通過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可以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作出公正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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