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
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壹)堅持黨要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註重抓早抓小,防止貽誤時機。
(2)黨紀面前人人平等。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受到嚴肅公正的紀律處分,在黨內不存在不受紀律處分的黨組織和黨員。
(3)實事求是。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行為,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4)民主集中制。實施紀律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由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得由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5)吸取教訓,挽救生命。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要把懲罰與教育結合起來,做到寬嚴相濟。
五是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約談與函詢,使“紅著臉、出著汗”成為常態;紀律處分和組織調整成為處分的多數;黨紀處分過重,重大工作調整成了少數;嚴重違紀和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已經變得極少數。
第六條本條例適用於違反黨紀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的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應當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必須受到責任追究。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線索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經濟問題交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腐敗案件。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由上級黨組織責令作出檢查或者通報批評。對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自身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級黨委經調查核實後,可視情節輕重給予:
(1)重組;
(2)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