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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適用哪些法律規定?

管轄權異議訴訟的依據如下:

1,民事訴訟法

第127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2.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被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的,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並在裁定中予以說明。上訴法院無管轄權的,原則上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級別管轄若幹問題的批復。

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通過增加請求權增加訴訟標的數額,使訴訟標的數額超過上訴法院管轄範圍的,壹般不予變更。但當事人故意規避相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壹、管轄權異議上訴被駁回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壹方當事人的上訴被駁回的,上訴法院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但是,管轄權異議上訴被駁回後,不能申請再審,原因如下:

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違反法律,管轄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司法解釋將其限制在“違反專屬管轄、專門管轄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的案件。再審理由在2012年修法時被刪除,這也成為管轄權異議不予再審裁定的立法依據。

2.無論是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第381條,還是專門受理抗訴案件範圍的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第414條,都沒有將管轄權異議裁定納入再審範圍。

3.在審判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是終局的,上述規定規定了這兩類裁定可以申請再審。但發回重審、中止訴訟等其他程序性問題的非終審裁定,未影響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義務的,不能申請再審。為避免走漏風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並未對申請再審不予逐壹裁定作出明確規定。

二、離婚管轄權異議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1.能證明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證據,如戶口簿、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

2.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地不在受理該案件的法院的證據。

3.能夠證明受理案件的法院無管轄權的其他證據。由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情況復雜,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各種情況下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因此實踐中當事人應當通過詢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理由來尋求反駁證據。

4.需要提醒的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必須在收到起訴書後15日內提出,否則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權利將喪失。同時,在申請管轄權異議時,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以便人民法院及時審查並作出相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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