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兒發生性關系,如果女兒16歲且自願,不違法,但屬於不道德行為。如果女兒年齡在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與女兒發生性關系,不管她是否願意,都屬於負有照顧責任的人性侵害。
需要根據女孩是否自願來判斷是否違法。如果已滿14周歲的女生自願發生性行為,不違法。非自願的,構成強奸罪,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構成強奸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對象元素
強奸罪侵犯了婦女的性不可侵犯權(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的目標是壹個女人。
2.客觀要素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存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無力反抗、不敢反抗、無反抗意識的狀態,或者利用婦女的無知、無反抗能力實施奸淫的行為。
(2)違背婦女意誌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婦女不能反抗”不能作為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誌的客觀條件之壹。由於犯罪分子實施強奸所使用的手段及其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受害婦女的脅迫程度也相應不同,所以受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及其他表現也不同:有的是絕望、暴力;有的戰戰兢兢地掙紮或乞討,反抗不明顯;還有人往前看沒反抗,等等。因此,單純以被害女子當時是否反抗,並不是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如果對女性沒有反抗或者反抗不明顯,就要看全案,具體分析,仔細區分。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已滿14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但是,在同壹犯罪情節下,女性教唆或者幫助男性強奸其他女性的,以強奸罪的* * *犯論處。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具有通奸目的。是指犯罪人有意與被害女性發生性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強奸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