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關系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嗎?
勞動關系應該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通過勞動合同建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立並存在勞動關系的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由雙方協商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與公民、法人之間簽訂的以提供勞務為內容的協議。兩者有本質區別。
1,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記錄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勞動合同(如承包、加工、運輸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
2.合同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另壹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可以發生在公民與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與法人之間。
3.在合同履行階段,雙方的地位是不同的。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指揮和管理。他的勞動被視為雇主總勞動的壹部分,兩者之間是從屬關系。在勞動合同中,當事人(如承包方和定作方)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獨立平等的主體,以各自的名義履行合同義務。
4.合同內容不壹樣。勞動合同的內容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工作條件,勞動者完成的工作是整個勞動過程的壹部分,而勞動合同的壹方不壹定為另壹方提供工作條件。
5.確定報酬的原則是不同的。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實行按勞分配原則;在勞動合同中,壹般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勞動報酬。
邊肖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如上。我國法律規定,勞動關系是兩個以上平等主體通過勞動合同建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應當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歡迎在線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