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屬於“數額較大”,金額超過1萬元但不足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贈等特定款物的;
2.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3.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
4.贓款被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貪汙罪的要素是: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具有主觀故意。
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貪汙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並將贓款用於違法活動的;受賄金額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索賄情況較多。貪汙受賄要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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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383條
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壹款之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返還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有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壹款罪,有第三款規定的情形被判處緩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將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貪汙、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壹)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贈等特定款物的;
(二)因貪汙、賄賂、挪用公款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違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