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和。國際法是國家與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交往的行為準則。
範:它是在平等的基礎上自我約束、相互制約的壹種法律形式:是確立國家等國際法律主體的權利。
利益和義務的基礎。
國際法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如《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宗旨和原則。
(2)壹些關於國家或國際法主體的制度,如國家和政府、領土、居民、
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責任、國際爭端的解決等。
③各種相對獨立的國際法分支,如海洋法、國際航空法、空間法、條約法、外交關系等。
關系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環境法、戰爭和武裝沖突法等。
國際法的特征
與國內法相比,國際法有以下特點:
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是不同的,
*國際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所以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以某種方式
在正常情況下,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實體也可以成為國際法關系的主體。
*國內法規範國家管理和控制下的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因此國內法是封閉的。
壹個部門的主體主要是個人。
以不同的方式制定。
*國際法是在國與國的交往中形成的法律,為各國所承認,以國家間的平等為基礎。
在約定的基礎上,這種約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習慣法的形式。
秀水。
由於國際社會沒有高於國家的國際立法機構來制定規則,所以國家締結了國際條約清單。
國家的明確同意現在存在;在國家長期的交往實踐中確立國際習慣法的原則和制度,表現出國家的沈默。
*國內法由國家最高當局通過立法程序制定。
:制定方法不同。
*國際法是在國與國的交往中形成的法律,為各國所承認,以國家間的平等為基礎。
在約定的基礎上,這種約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習慣法的形式。
秀水。
由於國際社會沒有高於國家的國際立法機構來制定規則,所以國家締結了國際條約清單。
國家的明確同意現在存在;在國家長期的交往實踐中確立國際習慣法的原則和制度,表現出國家的沈默。
*國內法由國家最高當局通過立法程序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