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麽要實行認證事項告知承諾制??
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為了方便企業和群眾更快更好地辦事,進壹步推進“減證便民”工作,從制度層面進壹步解決群眾辦證越來越難的問題。?
2、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適用範圍。?
對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經常使用的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直接關系到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風險大、無法糾錯或者糾錯成本高、損害難以挽回的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舉證事項制度。?
3、申請人可以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
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以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不願意或者不能作出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
4.認證事項告知承諾制不適用於哪些人??
如果申請人有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作出了虛假承諾,在信用修復之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度。?
什麽情況下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
1,說到軍人和身份證信息是否壹致。
軍官證(或士官證等。)與身份證信息壹致,是同壹申請人的證明;它用來證明當前的身份證和軍官證(或上士證等。)在最初註冊時使用的是同壹個人。
2、證明當前身份證明與原登記文件壹致。
原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與現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壹致,是同壹申請人的證明;用於證明當前身份證明與原登記證明為同壹機構。
3.不動產登記涉及親屬關系證明時。
親屬關系證明。用於不動產登記中非公證繼承案件中證明申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
4.當涉及到遺傳的時候。
死亡證明,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中,被繼承人父母先死亡,且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滿80周歲,申請人確實無法提供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的,可以提交書面承諾,更換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