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解釋本條規定了《證券法》的調整範圍,以及對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法律調整。
證券法的調整範圍是指該法所調整的對象,或該法在哪些領域、哪些人和哪些行為中具有效力。只有正確理解調整範圍,才能正確適用這壹法律。本條內容逐項介紹如下:
1.這部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在中國境內適用,體現了主權原則。這是證券法在地域方面的法律效力。
二、本法規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之所以這樣確定,壹是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因為股票和公司債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現實中已經存在,成為證券市場上的基礎品種;即使發行較早,也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監管的。第二,資本市場上的投資活動壹般有兩種基本形式。壹種是發行股票形成股權關系;二是發行債券,形成債權關系。換句話說,證券市場上使用的融資工具有兩種基本形式,壹種是體現股權關系的股票,壹種是體現債權關系的債券。債券中,除了國債,主要是企業債。因此,將本法的調整範圍確定為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是合適的。至於國務院法律認可的其他證券,這是因為實際情況極其復雜,所以法律上應該留有余地,容納壹些新品種。
三。這部法律對調整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也就是說,構成證券法律體系的不僅僅是證券法,還包括與幹部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主要是公司法。這壹規定是鑒於證券市場是現代公司制度和信用體系的產物,股票來源於公司的設立,即沒有公司的設立就不會有股票發行。因此,根據各國的通行做法,股票發行在公司法中予以規範;公司債券是公司籌集資金的工具,因此在規範公司行為時也受到監管。該法的相關規定主要處理為:壹是重申公司法的規定;二是補充公司法的規定;第三,根據新形勢和新需要制定新規範。可見,這兩個規律並不矛盾,而是相互聯系的。
四、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另行立法,本法不再適用。這是因為政府債券(包括國債等。)在發行主體、發行程序、交易方式、決策層面都有其特殊性,需要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