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發行的表決權或公司債券等證券,允許依法交易。依法發行的證券可以交易,但不排除法律根據證券的性質等情況對某些證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規定。在現實中,限制某些證券的轉讓期限是可能的。例如,壹些債券只有在壹定期限到期後才能轉讓。對於股票,如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期限為三年。比如上市公司,內部職工股轉讓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法律對轉讓期限有限制的,在限定期限內不得買賣。
依法上市交易的證券必須在證券交易所通過公開集中競價的方式上市交易。公開集中競價是指所有與證券買賣有關的買賣雙方集中在壹個城市進行公開申報和競價交易。每當競價匹配,就構成壹次買賣,按買賣群體連續進行交易,每次買賣形成不同的價格。公開集中招標具有過程公開、時間連續、價格合理、適應快速變化等特點。
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應當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即買方高出價優先,買方低出價優先,賣方低出價優先,多數賣方中最低出價優先,多數買方中最高出價優先,以此類推,不斷出價。當出價相同時,第壹個出價者將優先成交。
證券交易以現金方式進行,即證券交易成交後,以現價進行實物交割。買賣雙方的資金和股票進行轉移,買方以直接持有股票為目的,比其他交易形式更多的是投資。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成為上述人員時,其已經持有的股份必須依法轉讓。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類股票。此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刊登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類股票。
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股東,應當自其持股比例達到該比例之日起3日內向公司報告,公司必須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於上市公司的,還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上述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其股份,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向該股東追償。公司董事會不執行規定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執行。董事會不執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因購買售後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的,賣出股份時不受6個月期限的限制,即可以在6個月內賣出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