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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超範圍經營如何處理

壹、營業執照超出經營範圍怎麽處理?

1.營業執照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暫扣和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2.法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責令停止相關業務活動;

(二)向涉嫌無照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單據、賬冊及其他相關資料。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對涉嫌無照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

二。超範圍經營的專用發票可以轉出進項稅嗎?

1.法律規定,納稅人解散、破產、被撤銷或者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或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在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文件。

2.法律規定,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繳或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上交發票、稅務登記證等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3.法律規定:專用發票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買方繳納增值稅和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4.法律法規:納稅人雖領購了發票,但暫時取得了超出領購發票範圍或超出領購發票開具限額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納稅人,被稅務機關依法沒收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可以就其經營收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在註銷稅務登記前,需要開具發票取得經營收入。依法不收取發票的,可以自行開具發票。對臨時取得超範圍使用的發票或被稅務機關依法沒收的發票,可申請代開發票。因此,如果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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