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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必須是了解案情的人。

法律主觀性:

知道案件情況的證人壹定要出庭作證嗎?不,他們必須出庭作證。特殊情況下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1.證人的相關定義證人是指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刑事證人出庭作證,是指知道案件的人出庭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證言。2.證人的相關義務上述兩個定義可見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由此可見,證人作證也是壹項義務,但整部法律並沒有特別強調證人出庭作證,只是要求“未出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文書作為證據,應當當庭宣讀”。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的詢問和質詢,或者有關方面的核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整部法律沒有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其他法律法規沒有類似規定,所以司法界壹般理解為證人履行作證義務時可以出庭作證,也可以不出庭作證。3.哪些證人不需要出庭作證《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五十五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提問。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時,證人出席陳述證言的,可以視為出庭作證。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是指下列情形: (壹)年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不能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崗的;(三)道路特別長,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作證。可見,雖然證人有義務在法庭上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但對於壹些有特殊情況的證人,可以不在場作證。因此,了解案情的證人出庭作證是沒有必要的。如果您有其他問題需要回答,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三條* * *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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