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銀行理財產品包括保本收益和非保本收益。妳應該問的是保證收益。妳把錢存在銀行壹定期限,銀行承諾按照約定的條件付給妳保底收益。這部分收益肯定會給妳,看銀行的資金運作情況應該會有壹些收益。給妳的錢也有多有少,不固定。
3.關於“保證收益”條款的約定:該條款無效,因其違反了《證券法》關於不接受自由裁量權、禁止券商對證券投資收益作出承諾的規定。但合同條款的部分無效當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因此“保證收益”條款的無效不能否定委托理財協議的效力;具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綜合類證券公司與上市公司或其他客戶就委托理財形成信托關系。隨著信托法的實施,任何符合信托法規定的委托理財協議都不能否認其效力。
1.保障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虧損方是否享有固定回報的內容,常見於合資合同、委托理財合同、中外合作企業合同中。關於保證條款的效力,目前在壹些具體的合同類型中有關於保證條款效力的規定,但沒有關於保證條款效力的壹般規定。事實上,合同的多樣性不允許籠統地規定其效力。實踐中,對於不同類型的合同,保底條款的效力也是不同的。
(1)合夥協議中的擔保條款無效。
合夥協議是合同的壹種,但由於合夥相關法律的特殊規定,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不得約定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損失。個人合夥如果參照本條精神,可以不約定部分合夥人承擔合夥組織的全部損失,即沒有合夥人不承擔合夥組織的損失。合夥企業的特點之壹是“* *負盈虧,* * *承擔風險”,法律允許約定虧損比例,但不能是“零比例”。
(2)聯營合同中的擔保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0 165438+10月12《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首次規定了擔保條款的效力,第四條規定聯營合同中的擔保條款無效。因為:擔保條款違背了合資企業* * *承擔風險* * *盈虧的原則。有擔保條款的合資企業,叫合資企業,其實是貸款,違反了企業不得借入資金的財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