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按照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大型企業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與大型企業有直接控股和管理關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視同中小企業。
第三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應當加強采購需求管理,實行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估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符合下列條件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壹)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並使用其商號或者註冊商標;(二)在工程采購項目中,項目由中小企業承擔,即項目建設單位為中小企業;(3)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擔,即服務提供者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的中小企業員工。在貨物采購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同時為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制造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的,聯合體視為中小企業。其中,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綜上所述,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管理的措施如上,有利於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建議有需要的人認真閱讀。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第三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應當通過加強采購需求管理,實施預留采購份額、擇優評標、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