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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有哪些?

政府采購包括:所有采購單位常用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公務用車、電梯、供暖鍋爐等貨物,房屋修繕和裝飾工程,會議服務,汽車維修、保險、加油等服務。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內容,無論金額大小,均屬於政府采購範圍。采購有多種目錄和類別,當然也會有調查研究不夠等問題。政府相關部門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合法購買。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政府采購的服務對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

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本單位正常運轉和良好工作向供應商購買的服務,如物業管理服務、電信服務、車輛維修服務、辦公系統開發維護服務、調研服務等。

政府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是指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作為服務提供者直接向公眾提供的服務。如基本公共服務,包括公共教育、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服務、殘疾人服務、優撫安置、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等。社會管理服務包括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扶貧濟困、防災救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安置教育、誌願服務運行管理、公益宣傳等。行業管理和協同服務,包括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考試管理、行業規範、行業投訴等。

采購方面也存在壹些問題:

1.部分地區集中采購目錄發布主體不合法。壹些州市自行制定並公布了集中采購目錄,甚至壹些縣也自行制定並公布了集中采購目錄。

2.集中采購目錄重點不突出。在壹些地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裏,幾乎什麽都有,比如打印紙、書寫紙等等。對於建設項目,不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3.調查研究不夠。壹個地區政府的集中采購目錄制定是否合理、準確,直接反映了同級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政府集中采購的範圍不是壹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新的產品和服務會不斷出現。集中采購目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逐年調整並公布。有些地方在制定采購目錄時不做市場調研,不切合實際,制度缺乏嚴肅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項目和部門的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和服務標準統壹、采購人常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根據業務需要對部門和系統有特殊要求,可以統壹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謂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自行采購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限額以上的項目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采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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