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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條件下可以將縣改為市?

根據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和領導市縣條件的報告》的有關規定:

1,非農業人口(含縣屬企事業單位聘用的合同制農民、長期臨時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鎮、街、村農民出資或獨資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從業人員、城鎮二級以上學校招收的農村學生、駐鎮等單位人員,下同)6萬人以上。

年國民生產總值超過2億元,已成為該地區經濟中心的鎮,可以設立市建制。雖然非農業人口不到6萬人,年國民生產總值不到2億元,但必要時,在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的重要城鎮、重要工礦科研基地、著名風景名勝區、交通樞紐和邊境口岸,也可以設置市建制。

2.總人口不足50萬的縣,縣人民政府駐地鎮非農業人口超過65438+萬,農業人口低於常住人口40%,年國民生產總值超過3億元的縣,可以設市撤縣設區。

設市撤縣後,原屬縣管轄的鄉鎮歸市管轄。總人口50萬以上的縣,縣人民政府駐地鎮的非農業人口壹般在1.2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4億元以上,可以設市撤縣。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駐地鎮,雖非農業人口不足65438+萬,年國民生產總值不足3億元,必要時也可以設市撤縣。

3.城市非農業人口25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6543.8+0億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即設區的市),成為該地區的政治、經濟、科學、文化中心,對周邊縣具有較強的輻射和吸引作用,因此可以實行市領縣制。

擴展數據:

撤縣設市的影響:

隨著城鎮化發展規劃頒布時間的臨近,各地除了著力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都在大規模建設中小城市。撤縣設區、縣設市、鎮設市將成為“春潮”。100多個縣申請撤縣設市。

未來幾十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進壹步加快,壹些人口和產業體系已經完全融入周邊城市的地區將撤縣設區。

在壹些人口結構和社會生活形態已經獨立城市化的地方,由縣鎮設市,符合城市和社會發展規律,體現了我國區域管理體制的進步,應該鼓勵和提倡。

但是,我們不能不看到,很多已經由縣設區市的地方,都是在尚不具備的條件下進行的。

雖然“市(區)”的牌匾已經高掛,但產業體制轉型沒有跟上,領導的管理理念、作風、效率沒有跟上,市民基本的“城市意識”沒有跟上,導致正能量沒有充分發揮,帶來了更多的新問題。

這壹輪申請撤縣設市的縣有100多個,有多少泡沫要引起我們的警惕。

無論是獨立的市還是市轄區,本質上都是指區域載體功能和城市化相對完善的地方。如果撤縣設區,撤縣設市,撤鎮設市,如果只是為了“行政功利”而拼湊,“市”就脫離了城市屬性,失去了基本意義。

此外,撤縣設區也與國家加大中小城鎮建設、提高城鎮化質量的要求相違背。所以,面對新壹輪撤縣設市的沖動,壹定要具體對待,保持清醒和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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