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掃描件的法律效力
從證據的角度來說,掃描文件是壹張圖片,是以復印件的形式存在的,技術上是可以篡改的。因此,掃描文件本身的證明作用很低。除非對方認可掃描件,否則需要提供其他相關證據佐證,形成證據鏈,掃描件可以作為最終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於復印件,單靠打官司很難獲得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鑒定。如果原件是真的,可以作為證據認定事實,而掃描件即使是真的,也不能直接認定為證據。這就是兩者的區別。
2、傳真的法律效力。
傳真也是壹種書面形式的合同,但與原件相比,傳真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雙方互相發送並直接修改或確認其內容的傳真可以視為原件,但僅以傳送文字、圖像為目的的傳真與復印件性質相似,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其次,要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的證明力。
有時,即使傳真屬於原件,也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使用的傳真,只要壹方的承諾尚未成立,就不能作為確認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或者,能夠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發出後,雙方就約定事項簽訂了正式的合同文本,該傳真不能作為確認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後,在確認傳真的證據效力之前,首先要鑒別傳真的真偽。傳真的內容可以通過復印等方式更改。因此,雖然傳真作為原件具有充分的證據效力,但仍需要其他證據證明其真實性。
確認傳真證據效力的第壹種方式是詢問對方對傳真的質證意見。如果對方不服,進壹步詢問傳真上的傳真標記和傳真號碼是否屬於對方。如果對方不置可否,可以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確認傳真證據的效力。
此外,還可以查看電信部門電話在特定時間發出的傳真的文件記錄,並與傳真進行對比。這類證據的獲取可能需要依法申請合法查閱,電信部門的檔案記錄保存時間也需要註意。
擴展數據
委托書、說明書等文件中規定註意事項的內容為傳真件與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是最有力的證明。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壹些實際困難,以至於無法獲取原件,只能獲取相關傳真或掃描件。雖然傳真和掃描件都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只要是合同,就必須使用公章,否則無法證明。
如果是掃描件,最好是彩色掃描的。傳真件和掃描件都要保留原件,必要時要進行比對,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同時,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壹句“雙方同意傳真件和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利用網絡平臺,通過電子郵件或QQ等方式傳輸合同及合同履行簽字認可等電子文本,並保留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
通過對以上內容的解答,相信讀者對合同原件、傳真件、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和區別有所了解,在合同管理和保管中壹定要保管好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