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些學者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有規律的關系,對定罪量刑有價值。有學者認為刑法所研究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刑法因果關系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存在於刑法之中。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客觀事實因果關系,又是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系,是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的統壹。刑法因果關系是哲學因果關系在刑法中的體現,與哲學因果關系是壹致的。它們都具有以下特點:客觀性:原因(行為)與結果的關系是客觀的。相對性和絕對性:在普遍聯系的鏈條中,原因和結果是相對的,壹個原因(行為)和結果的關系在孤立中是絕對的。時間順序:原因(行為)必須在先,結果必須在後。復雜性:壹因(行為)與壹果、壹因(行為)與多果、多因多果之間既有必然又有偶然的因果關系:即結果既有必然又有偶然的原因。必然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必然(法律上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偶然因果關系是當危害行為本身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涉及其他因素,且所涉及的因素依法造成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是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由於已經預見到而認為這種後果是可以避免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